记者7月5日从北京市发改委了解到,7月30日起,全市各类医疗机构将审批用于的全部药品、医用材料的价格和积极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。为此,北京市发改委收到《关于更进一步实施医疗机构价格审批制度的通报》。《通报》对医疗机构必须审批的内容给与具体。
比如医疗服务项目,不仅要审批收费标准、计价单位,还必须有内容解释和收费依据。对于药品,不仅要审批标准化名称、价格,同时要指明剂型以及生产厂家。
门诊和门诊不应向患者获取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费用表格。表格要还包括:医疗服务项目(药品、医用材料)名称、单价、数量、金额等。
北京市发改委涉及负责人特别强调,医疗机构不应在服务场所明显方位,使用电子触摸屏、电子显示屏、公示栏、审批牌、价目表、价目本等方式审批价格。救护车不应在车内明显方位自由选择方式审批价格。一旦价格再次发生变动,医疗机构不应及时调整审批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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